總則1.3:本規程適用于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,換句話說符合下利條件的才可以劃類,才可能被監管:
(1)工作壓力(注1)大于或者等于0.1Mpa(工作壓力是指壓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況下,其頂部可能達到的最高壓力(表壓力); (不含液體靜壓力)
(2)內直徑(對非圓形截面指寬度高度或對角線如矩形為對角線橢圓為長軸)不小于150mm的容器
(3)工作介質為氣體、液化氣體或者溫度高于標準沸點的液體;
使用簡介
壓力容器的用途十分廣泛。它是在石油化學工業、能源工業和科研等國民經濟的各個部門都起著重要作用的設備。壓力容器一般由筒體、封頭、法蘭、密封元件、開孔和接管、支座等六大部分構成容器本體。此外,還配有安全裝置、表計及*不同生產工藝作用的內件。壓力容器由于密封、承壓及介質等原因,容易發生爆炸、燃燒起火而危及人員、設備和財產的安全及污染環境的事故。目前,各國均將其列為重要的監檢產品,由專門機構,按照國家規定的法規和標準實施監督檢查和技術檢驗。